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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破产法:有利害关系,不得担任管理人

发布时间:2022/06/28 财经 浏览:286

经济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院长李曙光教授提到:在疫情形势下,政策考量要更加注重平衡,平衡政府政策司法政策与与整个市场发展自身规律,平衡拯救困境企业与我们宏观改革目标和经济转型任务,平衡企业拯救与公平公正司法,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重整程序中的各自权益,以及发挥好管理人和相应的服务机构在重整程序与企业拯救过程中的专业性作用。

企业破产不仅包括法律事务,还包括一系列专业性很强的非法律事务,需要多方力量共同协调才可以顺利展开,在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是具体破产事务的执行者,破产管理人对破产制度的实施效果,特别是个案的审理效果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依据《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者,不得担任管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何为利害关系作有具体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社会中介机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的利害关系: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近期,京法网事发布《优化营商环境|北京破产法庭接受债权人推荐指定管理人的工作办法(试行)》再次对管理人问题做了进一步的司法解释。

第八条 【利害关系的裁量与认定】适用《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三项以及《指定管理人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结合相应事实发生和持续的时间、所涉利益的大小、是否将在未来的履职中构成职责上的冲突等因素,并考虑特定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广泛程度,综合裁量是否属于可能影响忠实履职的情形,从而判断是否构成不得担任管理人的利害关系。但是,中介机构或者其派出人员具有《指定管理人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形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构成不得担任管理人的利害关系。

第九条【消极条件】破产案件存在下列情形,相应中介机构不得适用本办法担任特定案件的管理人:(三)经查实存在《指定管理人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情形,中介机构未予如实说明的。

第十条 【不实说明的不利后果】中介机构存在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不得参加该年度和下一年度本院以接受推荐方式、公告竞争方式进行的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相关情况由北京破产法庭上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理人考核委员会备案。

公开资料显示,2020年10月30日北京一中院发布(2020)京01破229号裁定,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下称,浩天信和)被选任为英联视破产案管理人。

据英联视公司公开信息,破产案受理前,利害关系人庞庆华早就与浩天信和及其律师团队结识;浩天信和主任刘鸿与北京一中院法官关系非比寻常,同“中植系”解直锟也是交往甚密;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浩天信和律师曾为庞庆华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且浩天信和曾为庞庆华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浩天信和更是与英联视破产案利益相关方存有律师合同且金额重大,浩天信和所担任管理人已经构成利害关系及重大利益冲突,且英联视公司已经向国家检察部门提出检察请求。

知情人士透露,庞庆华通过其常年合作的母澈昌结识了浩天信和的主任刘鸿和合伙人秦丽萍及其团队。母澈昌原就职于众鑫律师事务所,后转入浩天信和;母澈昌多年前开始,就固定接手庞庆华的法务工作。庞庆华与浩天信和存在多项法律服务合同,且庞庆华与浩天信和的各个律师团队异常熟络,庞庆华同英联视办事员与庞庆华、母澈昌谈话录音记录证实了上述说法,并着重提到浩天信和就是受庞庆华操控;

2020年6月23日,庞庆华、向日葵公司、庞庆华自己的冀东物贸集团有限公司和浩天信和签有《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浩天信和为合同相对方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签了一个6000万的法律合同,并先期支付了1000万的法律费用,并承诺事后再支付6000万乃至1个亿。协议中明确提到了秦丽萍和他的团队成员张跃超来负责此事。

上述《专项法律顾问协议》签署后,主办律师约见过几次中泰创盈的人员商谈,并已经就《专项法律顾问协议》开展工作。根据北京向日葵置业有限公司经办人张浩伟的表述,1000万元是由向日葵置业支付给浩天信和,用于已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的首付款。据此,向日葵与唐山市冀东物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借款协议,指定冀东物贸借款给向日葵1000万元,并将款项直接支付给浩天信和律所。冀东物贸支付1000万款项后,将付款记录截图交给了向日葵置业用于借款生效凭证。浩天信和所收到1000万律师费用后没有退回。

《专项法律顾问协议》对外称解除日为2020年9月21日,然而,作为合同方之一的向日葵置业证实,解除日期实际是2020年10月23日。向日葵置业指定联系人还为虚假落款日期出具了《关于签署解除专项法律顾问协议的说明》;以及向北京市一中院破产庭作出《关于专项法律顾问协议书款项支付和签署解除专项法律顾问协议书情况的陈述》。上述证据证明了对法律服务费用的支付用途和指向。2020 年 9 月 17 日,北京市一中院发布的《关于邀请社会中介机构通过网络形式竞争选任破产清算案管理人的公告》 申报方式中,如有意参加竞争,向法院递交《邀请函回执》的截止日期为 2020 年 9 月 24 日 17 点。这大抵解开了虚假日期写成 2020 年 9 月 21 日之谜, 甚至还“聪明”的留了三天的快递时效。

浩天信和主任刘鸿为庞庆华“服务”,唆使庞庆华伪造了一份《协议书》(伪造的《协议书》法人名字都写错了),庞庆华据此申报了18亿元的巨额债权!即使该项债权早已经公证消灭,但管理人并没有立即否决该笔债权,却作出“全额暂缓确认”的认定结果,其实际上为庞庆华拿到了债权人资格。

另依据《破产法》第二十二条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然而庞庆华的“搞到”的债权人资格在债权人会议中,将立即发挥掌控作用,防止债权人会议决议对管理人提出更换。

倘若,英联视破产案管理人浩天信和触发《指定管理人规定》不得担任管理人的相关规定,同时未予如实说明恐将承受不实说明的不利后果的惩罚。惩罚包括中介机构不得参加该年度和下一年度本院以接受推荐方式、公告竞争方式进行的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相关情况由北京破产法庭上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理人考核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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