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
迪森线路板(深圳)有限公司:以高新技术引领PCB制...
在电子科技产业蓬勃发展的浪潮中,迪森线路板(深圳)有限公司凭借其在PCB制造领域的深厚积累和卓越成就,作为电路板制造领域的佼佼者,正不断推动行业进步与发展。 (迪森线路板(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
-
成渝文旅再携手 巴蜀风韵闪耀2025广州国际旅游展览会
成渝文旅再携手,巴蜀风采绽放花城。5月15日—17日,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联合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共同亮相2025广州国际旅游展览会,以“共建巴蜀文化旅游走廊”为主题打造联合展位,展示成渝两地特色文旅资源、...
-
PayKKa广交会“破圈”背后:技术沉淀与合规运营的双...
4月15日,第137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在广州拉开帷幕。作为中国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本届广交会吸引了来自216个国家和地区超14.8万名境外采购商,线上线下参展企业突破4.3万家,充分展现了全球贸易复苏背景...
财经
-
SUAC平台:侧向思维的特点
SUAC平台是一个以“区块链+5G”为基础的综合性数字应用生态平台,SUAC平台正在建立一条包含数字资产、数字交易、5G融合、人工智能和物联网在内的全方位、多领域数字公链。SUAC平台通过专业的技术团队,以公链的安全...
科技
-
远古月球磁场去哪儿了 解谜关键是找到内部“发电机”
如果有机会登上月球,你会发现,在那里即使带上指南针,也找不到北了。这是因为现在的月球几乎没有磁场。 然而,情况并非一直如此。最近一项发表在《科学进展》上的研究认为,月球曾经有过强大的磁场,大约在...
佛山个人转让二手住宅个人所得税拟调整为1%
发布时间:2021/11/15 财经 浏览:328
记者12日获悉,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公布了《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佛山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意见稿,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拟调整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拟调整为1.5%。
据了解,在此之前,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2%,这意味着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有望下调1个百分点。
此前佛山按2%税率执行二手住宅个税,这意味着个税率将有望降低1个点。
以下是意见稿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佛山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公平二手房转让税负,提升办税便利度,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等相关规定,现就佛山市调整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
三、本公告从2021年12月10日起执行。《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和《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与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还发布了对意见稿的解读。
官方解读全文▼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佛山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为有效规范二手房税费种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佛山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公平二手房转让税负,提升办税便利度,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等相关规定,特制定《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公告》对《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中“销售不动产”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进一步细化,调整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房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
(二)《公告》对《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第二条第三款中“其他”进一步细化,将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
(三)明确《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和《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三、适用范围
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佛山市范围内的二手房,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适用《公告》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对拍卖等特殊情形、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房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佛山市范围内的二手非住宅,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等原值凭证的,适用《公告》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公告》中的非住宅不包括土地使用权。
四、实施时间
《公告》自2021年12月10日(申报期)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