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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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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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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第一粉”竟加罂粟壳“提香”,这家店主获刑1年
发布时间:2021/04/17 财经 浏览:384
大洋网讯 南方日报记者今天了解到,新丰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食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为了吸引更多顾客,违法在其调制的麻辣烫食品添加罂粟壳。

被告人曾某容从事餐饮行业,在新丰县丰城街道经营“天下第一粉”饮食店,因为疫情原因,生意惨淡。曾某容想起卖麻辣烫配料的老板曾送过罂粟壳给她,并说过在食品里面放罂粟壳可以“提香”。曾某容明知添加罂粟壳是违法,但为了让汤味更加“鲜美”,2020年10月期间,仍在其调制的麻辣烫食品添加罂粟壳,并销售给他人食用,已造成至少2名顾客因食用其调制的麻辣烫食品导致尿液检测呈吗啡阳性反应。
同年11月11日,新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曾某容店内的酸辣粉剩汤、汤水、菜汤进行抽检,发现上述汤内含有粟碱、可待因、吗啡、那可丁等成分。至被查获时,经核算收款金额,涉案的价值共人民币10950.16元。
新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容在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曾某容的行为同时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负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法判决被告人曾某容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曾某容须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检察院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09501.6元,并在韶关市级以上(含市级)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
依据《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轻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最高面临死刑处罚。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任何以损害消费者健康而换取黑心利益的行为终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文/南方日报·新花城记者:卜瑜 通讯员:谭章焕
大洋网讯 南方日报记者今天了解到,新丰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食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为了吸引更多顾客,违法在其调制的麻辣烫食品添加罂粟壳。

被告人曾某容从事餐饮行业,在新丰县丰城街道经营“天下第一粉”饮食店,因为疫情原因,生意惨淡。曾某容想起卖麻辣烫配料的老板曾送过罂粟壳给她,并说过在食品里面放罂粟壳可以“提香”。曾某容明知添加罂粟壳是违法,但为了让汤味更加“鲜美”,2020年10月期间,仍在其调制的麻辣烫食品添加罂粟壳,并销售给他人食用,已造成至少2名顾客因食用其调制的麻辣烫食品导致尿液检测呈吗啡阳性反应。
同年11月11日,新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曾某容店内的酸辣粉剩汤、汤水、菜汤进行抽检,发现上述汤内含有粟碱、可待因、吗啡、那可丁等成分。至被查获时,经核算收款金额,涉案的价值共人民币10950.16元。
新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容在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曾某容的行为同时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负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法判决被告人曾某容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曾某容须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检察院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09501.6元,并在韶关市级以上(含市级)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
依据《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轻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最高面临死刑处罚。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任何以损害消费者健康而换取黑心利益的行为终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文/南方日报·新花城记者:卜瑜 通讯员:谭章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