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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精神分裂男子为求死刑杀人,被判死缓后上诉求轻判被驳回
发布时间:2021/03/27 财经 浏览:269
90后男子钟某军觉得生活没意思,想结束生命,但怕自杀痛苦,便想通过杀人而被判处死刑,最后杀害一名饭馆老板。
3月24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的份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披露上述刑事案件。裁定书显示,钟某军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案发期间处于疾病的发病期,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惠州中院一审判决钟某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且对钟某军限制减刑。钟某军提出上诉,认为量刑过重,2021年2月23日,广东省高院对此案作出二审裁定,认为钟某军无故杀害被害人,人身危险性大,依法应予严惩。原审判决考虑到钟某军在犯罪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对其从轻处罚,量刑适当。
男子因害怕自杀痛苦而杀他人,被诊断患精神分裂
该案发生于近两年前。广东高院的二审裁定书显示,钟某军1991年出生,江西省上粟县人,中专文化,系劳务人员,于2019年6月7日行凶作案。
澎湃新闻注意到,针对自己的作案动机,钟某军供述称,由于平时自己老是被人说“傻逼”,还被人在背后指指点点,他越想越觉得生活没意思,就想自杀,但自杀又太痛苦,想通过杀人的方式来达到被判死刑的目的。
钟某军供述称,2019年6月7日12时许,他打算去公司附近的一家饭店吃饭,带了一把水果刀装在右边裤袋里,进店后点了一份青椒肉丝饭。吃了一半,他看到饭店老板背朝着他,很近,就将饭店老板作为下手的目标,朝着老板的背部捅了过去。捅了第二刀时,老板转过身来,他又朝老板的正面胸部捅了一刀。随后,他被人控制。
钟某军称,他和饭店老板没有矛盾,就是之前在店里吃饭时,感觉饭店老板在骂他。他事前没有预谋,就是随机找目标。作案后,他也没想过逃跑,就想着等警察过来抓他去判死刑。
据二审裁定书,受害人杨某某被钟某军刺伤后倒地不起,当场死亡。经鉴定,杨某某符合被他人使用锐器刺戳右胸部致上腔静脉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报告显示,钟某军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案发期间处于疾病的发病期;钟某军案发期间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削弱,此次涉嫌故意杀人的行为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惠州中院一审认定,钟某军觉得生活没意思,产生结束生命的念头,但因害怕自杀痛苦,便想通过杀人的方式来达到被判处死刑的目的。2019年6月7日12时许,钟某军携带水果刀到被害人杨某某经营的隆江猪脚饭店吃饭。吃至一半时,钟某军将杨某某作为犯罪目标,持刀捅刺杨某某的背部及胸部,致杨某某死亡。
惠州中院审理认为,钟某军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经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钟某军此次行为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考虑到钟某军无故杀害被害人,且犯罪手段残忍,人身危险性大,依法应予严惩。另,其并无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从宽幅度不宜过大。钟某军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物质损失。
惠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钟某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且对钟某军限制减刑。钟某军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家属的物质损失78800元。
被告人上诉称量刑过重,广东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钟某军上诉提出,他不是故意杀被害人的,一审判决量刑过重。其辩护人提出,钟某军明知他人报案选择在现场等待,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钟某军患有精神疾病,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其犯罪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钟某军悔罪态度好,多次表示愿意赔偿。综上,请依法撤销原判,对钟某军不适用死刑。
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的儿子则提出,钟某军在光天化日之下,手持刀具公然行凶,无故杀害他的父亲,其恶性极大,凶残无情,请二审法院对钟某军从重处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广东省高院二审认为,根据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钟某军归案后的稳定供述、法医尸检报告及相关证人的证言,足以认定钟某军为了实现自己不想活着的目的,持刀捅刺被害人的胸、背部等要害部位多刀,致被害人当场死亡的事实。钟某军主观上具有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的行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钟某军上诉提出他不是故意杀害被害人的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
再是,根据相关证人证言、钟某军的供述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材料,钟某军在持刀捅刺被害人后,被人控制在现场,后被接警赶到的公安人员抓获,故辩护人提出钟某军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钟某军无故杀害被害人,人身危险性大,依法应予严惩。原审判决考虑到钟某军在犯罪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从而对其从轻处罚,量刑适当。钟某军上诉提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理据不足。
2021年2月23日,广东省高院对此案作出二审裁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90后男子钟某军觉得生活没意思,想结束生命,但怕自杀痛苦,便想通过杀人而被判处死刑,最后杀害一名饭馆老板。
3月24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的份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披露上述刑事案件。裁定书显示,钟某军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案发期间处于疾病的发病期,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惠州中院一审判决钟某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且对钟某军限制减刑。钟某军提出上诉,认为量刑过重,2021年2月23日,广东省高院对此案作出二审裁定,认为钟某军无故杀害被害人,人身危险性大,依法应予严惩。原审判决考虑到钟某军在犯罪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对其从轻处罚,量刑适当。
男子因害怕自杀痛苦而杀他人,被诊断患精神分裂
该案发生于近两年前。广东高院的二审裁定书显示,钟某军1991年出生,江西省上粟县人,中专文化,系劳务人员,于2019年6月7日行凶作案。
澎湃新闻注意到,针对自己的作案动机,钟某军供述称,由于平时自己老是被人说“傻逼”,还被人在背后指指点点,他越想越觉得生活没意思,就想自杀,但自杀又太痛苦,想通过杀人的方式来达到被判死刑的目的。
钟某军供述称,2019年6月7日12时许,他打算去公司附近的一家饭店吃饭,带了一把水果刀装在右边裤袋里,进店后点了一份青椒肉丝饭。吃了一半,他看到饭店老板背朝着他,很近,就将饭店老板作为下手的目标,朝着老板的背部捅了过去。捅了第二刀时,老板转过身来,他又朝老板的正面胸部捅了一刀。随后,他被人控制。
钟某军称,他和饭店老板没有矛盾,就是之前在店里吃饭时,感觉饭店老板在骂他。他事前没有预谋,就是随机找目标。作案后,他也没想过逃跑,就想着等警察过来抓他去判死刑。
据二审裁定书,受害人杨某某被钟某军刺伤后倒地不起,当场死亡。经鉴定,杨某某符合被他人使用锐器刺戳右胸部致上腔静脉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报告显示,钟某军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案发期间处于疾病的发病期;钟某军案发期间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削弱,此次涉嫌故意杀人的行为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惠州中院一审认定,钟某军觉得生活没意思,产生结束生命的念头,但因害怕自杀痛苦,便想通过杀人的方式来达到被判处死刑的目的。2019年6月7日12时许,钟某军携带水果刀到被害人杨某某经营的隆江猪脚饭店吃饭。吃至一半时,钟某军将杨某某作为犯罪目标,持刀捅刺杨某某的背部及胸部,致杨某某死亡。
惠州中院审理认为,钟某军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经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钟某军此次行为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考虑到钟某军无故杀害被害人,且犯罪手段残忍,人身危险性大,依法应予严惩。另,其并无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从宽幅度不宜过大。钟某军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物质损失。
惠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钟某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且对钟某军限制减刑。钟某军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家属的物质损失78800元。
被告人上诉称量刑过重,广东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钟某军上诉提出,他不是故意杀被害人的,一审判决量刑过重。其辩护人提出,钟某军明知他人报案选择在现场等待,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钟某军患有精神疾病,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其犯罪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钟某军悔罪态度好,多次表示愿意赔偿。综上,请依法撤销原判,对钟某军不适用死刑。
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的儿子则提出,钟某军在光天化日之下,手持刀具公然行凶,无故杀害他的父亲,其恶性极大,凶残无情,请二审法院对钟某军从重处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广东省高院二审认为,根据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钟某军归案后的稳定供述、法医尸检报告及相关证人的证言,足以认定钟某军为了实现自己不想活着的目的,持刀捅刺被害人的胸、背部等要害部位多刀,致被害人当场死亡的事实。钟某军主观上具有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的行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钟某军上诉提出他不是故意杀害被害人的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
再是,根据相关证人证言、钟某军的供述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材料,钟某军在持刀捅刺被害人后,被人控制在现场,后被接警赶到的公安人员抓获,故辩护人提出钟某军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钟某军无故杀害被害人,人身危险性大,依法应予严惩。原审判决考虑到钟某军在犯罪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从而对其从轻处罚,量刑适当。钟某军上诉提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理据不足。
2021年2月23日,广东省高院对此案作出二审裁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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