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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款豪车当新款出售,法院判退一赔三

发布时间:2021/03/16 财经 浏览:381

大洋网讯 购买的豪车货不对版?培训服务突然终止?面对商家形形色色的“套路”,该如何避开?在3.15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官以案说法,教您依法维权‍。

旧款豪车当新款出售?判退一赔三!

2019年3月,李先生到东莞市虎门镇的一家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一辆2018款奔驰,总价90万元,付了56万元车款,剩余34万元待车辆完成上牌后支付。提车时,汽车贸易公司只给了李先生一把钥匙,没有发票等资料,称上牌后交付。李先生并无细想便开车走了。

意外的是,李先生发现汽车贸易公司交付的临时车牌是假的,保险单上的发动机号与车上的发动机号也不一致。汽车使用3天后,因刹车片出现问题送去维修。李先生认为这不是新车。汽车贸易公司一直没有提供发票、车辆进口许可证、车辆合格证等证件,导致车辆无法上牌,无法上路使用。

李先生遂起诉至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请求退回购车款56万元、赔偿已支付购车款的三倍赔偿金168万元及修理费、交通费等费用。

法院经过调查审理,发现汽车销售合同约定为2018款奔驰,但通过车架号查询得知案涉车辆为2017年款。李先生在不清楚案涉车辆并非2018年款车辆的情况下,可能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做出错误的购买决定,接收车辆并付了购车款。汽车贸易公司侵害了李先生的知情权及选择权,已构成欺诈,依法应返还购车款,并按照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予以赔偿。

法院判令汽车贸易公司向李先生返还购车款56万元,并赔偿168万元。

法官说法

承办该案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门法庭法官宋华提醒消费者,民法意义中的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本案中,商家利用一般消费者不懂得从车架号辨别车辆信息,将该车的2017年款当作2018年款交付给消费者,已构成欺诈行为,依法应予以赔偿。

培训机构倒闭终止服务?判退回余款!‍

2018年3月13日,李先生在一家舞蹈培训中心参加专业表演课程。2018年4月23日,李先生把舞蹈课程转为双项教练课程,协议约定学习期限是2018年4月23日起至2019年4月23日,学费1万多元。赠送内容包括学习期间李先生可免费转校到该舞蹈中心任一分校继续学习,学员超过1年仍未通过毕业考试,可继续免费学习该课程,不受时间限制。2019年5月24日,舞蹈培训中心倒闭,并办理了注销登记。

李先生认为,舞蹈培训中心未提供教练班附加的组织考试及终生教学服务,存在违约,故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退款。

法院经调查审理,发现舞蹈培训中心收取的费用包括考试、就业等内容,结合李先生已接受培训的时间,参照原专业表演班一年学费标准,酌定舞蹈培训中心已为李先生提供了价值6336元的服务,遂判令双方合同关系解除,舞蹈培训中心经营者向李先生退回4788元。

法官说法

承办该案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厚街法庭法官叶敏华提醒消费者,日常生活中,越来越多健身、培训机构推出所谓的“终生服务卡”,承诺服务不受时间限制,有时还附有提供就业等,一般收费也比年卡贵。很多消费者受其诱惑开卡。一旦机构注销或无法继续经营,消费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建议消费者选择培训机构时,注意商家经营能力,谨慎防范风险。

文/南方日报·新花城记者:刘满元 通讯员:钟小欣

大洋网讯 购买的豪车货不对版?培训服务突然终止?面对商家形形色色的“套路”,该如何避开?在3.15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官以案说法,教您依法维权‍。

旧款豪车当新款出售?判退一赔三!

2019年3月,李先生到东莞市虎门镇的一家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一辆2018款奔驰,总价90万元,付了56万元车款,剩余34万元待车辆完成上牌后支付。提车时,汽车贸易公司只给了李先生一把钥匙,没有发票等资料,称上牌后交付。李先生并无细想便开车走了。

意外的是,李先生发现汽车贸易公司交付的临时车牌是假的,保险单上的发动机号与车上的发动机号也不一致。汽车使用3天后,因刹车片出现问题送去维修。李先生认为这不是新车。汽车贸易公司一直没有提供发票、车辆进口许可证、车辆合格证等证件,导致车辆无法上牌,无法上路使用。

李先生遂起诉至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请求退回购车款56万元、赔偿已支付购车款的三倍赔偿金168万元及修理费、交通费等费用。

法院经过调查审理,发现汽车销售合同约定为2018款奔驰,但通过车架号查询得知案涉车辆为2017年款。李先生在不清楚案涉车辆并非2018年款车辆的情况下,可能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做出错误的购买决定,接收车辆并付了购车款。汽车贸易公司侵害了李先生的知情权及选择权,已构成欺诈,依法应返还购车款,并按照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予以赔偿。

法院判令汽车贸易公司向李先生返还购车款56万元,并赔偿168万元。

法官说法

承办该案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门法庭法官宋华提醒消费者,民法意义中的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本案中,商家利用一般消费者不懂得从车架号辨别车辆信息,将该车的2017年款当作2018年款交付给消费者,已构成欺诈行为,依法应予以赔偿。

培训机构倒闭终止服务?判退回余款!‍

2018年3月13日,李先生在一家舞蹈培训中心参加专业表演课程。2018年4月23日,李先生把舞蹈课程转为双项教练课程,协议约定学习期限是2018年4月23日起至2019年4月23日,学费1万多元。赠送内容包括学习期间李先生可免费转校到该舞蹈中心任一分校继续学习,学员超过1年仍未通过毕业考试,可继续免费学习该课程,不受时间限制。2019年5月24日,舞蹈培训中心倒闭,并办理了注销登记。

李先生认为,舞蹈培训中心未提供教练班附加的组织考试及终生教学服务,存在违约,故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退款。

法院经调查审理,发现舞蹈培训中心收取的费用包括考试、就业等内容,结合李先生已接受培训的时间,参照原专业表演班一年学费标准,酌定舞蹈培训中心已为李先生提供了价值6336元的服务,遂判令双方合同关系解除,舞蹈培训中心经营者向李先生退回4788元。

法官说法

承办该案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厚街法庭法官叶敏华提醒消费者,日常生活中,越来越多健身、培训机构推出所谓的“终生服务卡”,承诺服务不受时间限制,有时还附有提供就业等,一般收费也比年卡贵。很多消费者受其诱惑开卡。一旦机构注销或无法继续经营,消费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建议消费者选择培训机构时,注意商家经营能力,谨慎防范风险。

文/南方日报·新花城记者:刘满元 通讯员:钟小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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