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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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森线路板(深圳)有限公司:以高新技术引领PCB制...
在电子科技产业蓬勃发展的浪潮中,迪森线路板(深圳)有限公司凭借其在PCB制造领域的深厚积累和卓越成就,作为电路板制造领域的佼佼者,正不断推动行业进步与发展。 (迪森线路板(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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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渝文旅再携手 巴蜀风韵闪耀2025广州国际旅游展览会
成渝文旅再携手,巴蜀风采绽放花城。5月15日—17日,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联合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共同亮相2025广州国际旅游展览会,以“共建巴蜀文化旅游走廊”为主题打造联合展位,展示成渝两地特色文旅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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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yKKa广交会“破圈”背后:技术沉淀与合规运营的双...
4月15日,第137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在广州拉开帷幕。作为中国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本届广交会吸引了来自216个国家和地区超14.8万名境外采购商,线上线下参展企业突破4.3万家,充分展现了全球贸易复苏背景...
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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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AC平台:侧向思维的特点
SUAC平台是一个以“区块链+5G”为基础的综合性数字应用生态平台,SUAC平台正在建立一条包含数字资产、数字交易、5G融合、人工智能和物联网在内的全方位、多领域数字公链。SUAC平台通过专业的技术团队,以公链的安全...
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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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古月球磁场去哪儿了 解谜关键是找到内部“发电机”
如果有机会登上月球,你会发现,在那里即使带上指南针,也找不到北了。这是因为现在的月球几乎没有磁场。 然而,情况并非一直如此。最近一项发表在《科学进展》上的研究认为,月球曾经有过强大的磁场,大约在...
到机场才知道机票莫名被退?法院:属欺诈,三倍赔偿!
发布时间:2021/03/17 财经 浏览:351
近日,龙华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消费者与机票代理机构之间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认定机票代理机构恶意欺诈,并确认限制消费者权益的格式条款无效,判决机票代理机构某某之旅公司返还消费者机票款14426元并三倍赔偿消费者43278元。
因故改签机票被退票,只获赔1元钱
2019年11月23日,原告吴某支付10526元在飞某手机APP上购买了2019年12月29日从香港至苏梅岛的两张机票,这两张机票由机票代理机构某某之旅公司向机票代理商采购,约定起飞前24小时前申请改签免费、起飞前24小时前申请退票收费630元等。11月30日,吴某因故改签,被告某某之旅公司要求吴某支付改签费用3900元,某某之旅公司向机票代理商支付改签费2300元,从中获益1600元。12月27日,被告某某之旅公司认为吴某改签系同行踩单行为,竟擅自将上述两张机票作退票、退款处理,每张机票均只退回1元。12月29日,乘机人在香港值机时被告知无机票预订信息,导致不能如期出行,而当时吴某在飞某平台的订单仍处于订票成功的状态。令人意外的是,吴某同事戴某购买了与吴某所预定机票相同时间、相同航班、相同起落点的两张机票,申请改签并获成功,后又申请退票,获得每张机票退回4453元。即便同为退票,境遇也迥然不同。
法院判决确认“标准退改签”条款无效,认定机票代理机构某某之旅公司具有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依法应承担三倍的惩罚性赔偿,判令被告某某之旅公司返还机票款14426元,并向原告支付机票款的三倍赔偿43278元。
法官说法
被告某某之旅公司存在欺诈行为
被告某某之旅公司作为专门经营机票代理的企业,不如实告知起飞前24小时前申请改签免费的约定以及民航局相关规定,还擅自将原告吴某所预定的机票作退票、退款处理,并将吴某并未申请退票的行为定性为同行踩单,每张机票均只退回1元,属于明显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故原告吴某主张被告某某之旅公司返还机票款和机票改签费用14426元并支付三倍赔偿款43278元的诉求获得法院支持。
“标准退改签”内容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了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内容无效。本案中,被告某美公司在格式条款中明确规定了卖家在未按航空公司标准进行退改签的情况下,应向买家退还多收的费用并承担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违约金,明显限制了买家依法获得超过5000元违约金的合法权利,属于限制消费者权利的不合理内容,故该格式条款依法无效。
网络APP消费投诉多发
近年来,随着众多互联网APP的开发和应用,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消费日渐成为消费者喜爱的消费方式。网络平台的运营主体制定众多对其自身有利的消费规则,逐渐成为消费者投诉的多发区域。本案的妥善处理,对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平台的正当运营,促进新业态经济的健康发展,弘扬和睦相待、友善共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精神具有明显的积极意义。
(深圳特区报记者田语壮)
近日,龙华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消费者与机票代理机构之间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认定机票代理机构恶意欺诈,并确认限制消费者权益的格式条款无效,判决机票代理机构某某之旅公司返还消费者机票款14426元并三倍赔偿消费者43278元。
因故改签机票被退票,只获赔1元钱
2019年11月23日,原告吴某支付10526元在飞某手机APP上购买了2019年12月29日从香港至苏梅岛的两张机票,这两张机票由机票代理机构某某之旅公司向机票代理商采购,约定起飞前24小时前申请改签免费、起飞前24小时前申请退票收费630元等。11月30日,吴某因故改签,被告某某之旅公司要求吴某支付改签费用3900元,某某之旅公司向机票代理商支付改签费2300元,从中获益1600元。12月27日,被告某某之旅公司认为吴某改签系同行踩单行为,竟擅自将上述两张机票作退票、退款处理,每张机票均只退回1元。12月29日,乘机人在香港值机时被告知无机票预订信息,导致不能如期出行,而当时吴某在飞某平台的订单仍处于订票成功的状态。令人意外的是,吴某同事戴某购买了与吴某所预定机票相同时间、相同航班、相同起落点的两张机票,申请改签并获成功,后又申请退票,获得每张机票退回4453元。即便同为退票,境遇也迥然不同。
法院判决确认“标准退改签”条款无效,认定机票代理机构某某之旅公司具有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依法应承担三倍的惩罚性赔偿,判令被告某某之旅公司返还机票款14426元,并向原告支付机票款的三倍赔偿43278元。
法官说法
被告某某之旅公司存在欺诈行为
被告某某之旅公司作为专门经营机票代理的企业,不如实告知起飞前24小时前申请改签免费的约定以及民航局相关规定,还擅自将原告吴某所预定的机票作退票、退款处理,并将吴某并未申请退票的行为定性为同行踩单,每张机票均只退回1元,属于明显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故原告吴某主张被告某某之旅公司返还机票款和机票改签费用14426元并支付三倍赔偿款43278元的诉求获得法院支持。
“标准退改签”内容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了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内容无效。本案中,被告某美公司在格式条款中明确规定了卖家在未按航空公司标准进行退改签的情况下,应向买家退还多收的费用并承担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违约金,明显限制了买家依法获得超过5000元违约金的合法权利,属于限制消费者权利的不合理内容,故该格式条款依法无效。
网络APP消费投诉多发
近年来,随着众多互联网APP的开发和应用,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消费日渐成为消费者喜爱的消费方式。网络平台的运营主体制定众多对其自身有利的消费规则,逐渐成为消费者投诉的多发区域。本案的妥善处理,对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平台的正当运营,促进新业态经济的健康发展,弘扬和睦相待、友善共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精神具有明显的积极意义。
(深圳特区报记者田语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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