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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2000多元报班却迟迟不开课,学费能退吗?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1/03/14 新闻 浏览:347

大洋网讯 为了帮儿子报武术兴趣班,一名父亲向健身公司支付2980元学费。不料,武术班却迟迟没有通知上课,在向消协投诉后,健身公司依旧没有退款。该名父亲只好告上法院。

又一年315来临之际,广东法院公布了这则服务合同纠纷案例,提醒广大消费者依法维权,预收款服务请“擦亮眼睛”。

报名武术班却迟迟不开课

2019年3月24日,林某(化名)在云浮市新兴某健身公司(目前停业未注销状态)为儿子报名武术兴趣班,当天签订了服务合同并通过微信交纳了学费2980元,健身公司也出具了收款收据。

依据服务合同约定,武术兴趣班学习时长为一年。签订合同时,健身公司曾向林某承诺武术兴趣班将于缴费次日,即2019年3月25日开始上课,但时至开课时间,健身公司并无通知上课。

无奈之下,林某只好将上述情况投诉至云浮市新兴县消费者协会,经消费者协会主持调解,双方于2019年8月30日达成调解协议,载明:“因被告未能按时开设少儿武术兴趣班,自签订本协议书之日起,被告20天内退还2000元给原告,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协议由双方签名确认。

不料,上述约定的期限届满,健身公司仍未能依约退还相关款项,经多次追讨无果,林某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退还2980元。

新兴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判决解除合同,退还培训费2000元给原告。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无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点评

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现被告并未按约定履行提供培训的义务,且其亦于2019年8月30日与原告协商承认未能按时开班而承诺向原告退还培训费用。

由于涉案合同因被告违约而解除,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培训费,合法有据。对于退款金额,经云浮市新兴县消费者协会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退还培训费2000元给原告,该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消费申诉案件调解协议书》予以证实,双方应依约履行。

划重点!!下面这些消费提醒你要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该条款明确规定了经营者在收取预收款后,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地点,以约定的方式和标准,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以次充好,也不得无故拖延。

针对近期社会上频现教育培训机构“卷款跑路”的情况,由于预收款方式使得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承担较大的交易风险,明显处于弱势地位,且当前由于外在监管体系不完善,加之经营者本身管理体系不健全、服务观念、道德意识缺乏,使得这种针对不特定大多数消费者的消费方式成为居民消费的一大隐忧,投诉不断,其带来的法律纠纷和社会问题也日益突显。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建议消费者与经营者签订合同时,一是应当充分了解经营者的经营时间、运营情况、财务情况、服务口碑情况等;二是在签订服务合同时应明确注明以下事项,包括提供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以及接受服务的内容;数量和质量要求,商品的价格或者服务的费用标准,付款的方式、性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三是及时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如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文/南方日报·新花城记者 章程 通讯员 潘玲娜 陈捷

图/南方日报·新花城记者 章程

大洋网讯 为了帮儿子报武术兴趣班,一名父亲向健身公司支付2980元学费。不料,武术班却迟迟没有通知上课,在向消协投诉后,健身公司依旧没有退款。该名父亲只好告上法院。

又一年315来临之际,广东法院公布了这则服务合同纠纷案例,提醒广大消费者依法维权,预收款服务请“擦亮眼睛”。

报名武术班却迟迟不开课

2019年3月24日,林某(化名)在云浮市新兴某健身公司(目前停业未注销状态)为儿子报名武术兴趣班,当天签订了服务合同并通过微信交纳了学费2980元,健身公司也出具了收款收据。

依据服务合同约定,武术兴趣班学习时长为一年。签订合同时,健身公司曾向林某承诺武术兴趣班将于缴费次日,即2019年3月25日开始上课,但时至开课时间,健身公司并无通知上课。

无奈之下,林某只好将上述情况投诉至云浮市新兴县消费者协会,经消费者协会主持调解,双方于2019年8月30日达成调解协议,载明:“因被告未能按时开设少儿武术兴趣班,自签订本协议书之日起,被告20天内退还2000元给原告,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协议由双方签名确认。

不料,上述约定的期限届满,健身公司仍未能依约退还相关款项,经多次追讨无果,林某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退还2980元。

新兴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判决解除合同,退还培训费2000元给原告。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无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点评

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现被告并未按约定履行提供培训的义务,且其亦于2019年8月30日与原告协商承认未能按时开班而承诺向原告退还培训费用。

由于涉案合同因被告违约而解除,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培训费,合法有据。对于退款金额,经云浮市新兴县消费者协会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退还培训费2000元给原告,该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消费申诉案件调解协议书》予以证实,双方应依约履行。

划重点!!下面这些消费提醒你要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该条款明确规定了经营者在收取预收款后,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地点,以约定的方式和标准,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以次充好,也不得无故拖延。

针对近期社会上频现教育培训机构“卷款跑路”的情况,由于预收款方式使得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承担较大的交易风险,明显处于弱势地位,且当前由于外在监管体系不完善,加之经营者本身管理体系不健全、服务观念、道德意识缺乏,使得这种针对不特定大多数消费者的消费方式成为居民消费的一大隐忧,投诉不断,其带来的法律纠纷和社会问题也日益突显。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建议消费者与经营者签订合同时,一是应当充分了解经营者的经营时间、运营情况、财务情况、服务口碑情况等;二是在签订服务合同时应明确注明以下事项,包括提供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以及接受服务的内容;数量和质量要求,商品的价格或者服务的费用标准,付款的方式、性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三是及时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如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文/南方日报·新花城记者 章程 通讯员 潘玲娜 陈捷

图/南方日报·新花城记者 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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