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news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 > 聚焦个人信息买卖,广东省消委会提起三宗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新闻

迪森线路板(深圳)有限公司:以高新技术引领PCB制造,用品质铸就电子产业新未来 迪森线路板(深圳)有限公司:以高新技术引领PCB制...

在电子科技产业蓬勃发展的浪潮中,迪森线路板(深圳)有限公司凭借其在PCB制造领域的深厚积累和卓越成就...

财经

国家统计局:3月份居民消费价格同比上涨4.3% 国家统计局:3月份居民消费价格同比上涨4.3%

中新网4月10日电 据国家统计局网站消息,2020年3月份,全国居民消费价格同比上涨4.3%。其中,城市上涨4....

  • SUAC平台:侧向思维的特点

    SUAC平台是一个以“区块链+5G”为基础的综合性数字应用生态平台,SUAC平台正在建立一条包含数字资产、数字交易、5G融合、人工智能和物联网在内的全方位、多领域数字公链。SUAC平台通过专业的技术团队,以公链的安全...

科技

春意盎然的四月 天象“剧场”也开始“回暖” 春意盎然的四月 天象“剧场”也开始“回暖”

进入4月,神州大地处处春意盎然。随着天气回暖,天象“剧场”也逐渐热闹起来。在这个月唱主角的依然是几颗...

聚焦个人信息买卖,广东省消委会提起三宗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发布时间:2021/03/18 新闻 浏览:343

大洋网讯 3月17日,记者从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消委会”)获悉,省消委会就五被告在经营活动中违法收集、买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代表消费者向法院分别提起三宗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提出赔偿损失、停止侵害、公开道歉等诉求

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期间,广东省消委会了解到,江门市蓬江区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张某辉、谢某强、江某权、江门市蓬江区五邑家园装饰设计中心(以下简称“五邑家园”)经营者聂某、江门市新众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众拓”)股东伍某及谭某等人,通过买卖交换等方式非法获取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合计25406条,涉案总金额37050元,其中五邑家园及张某辉、谢某强等三被告从中获利合计17950元。省消委会根据蓬江区检察院调查情况,分析认为:五被告未经他人许可,非法收集个人信息并用于推销业务、转手买卖、经营牟利,造成大量个人信息泄露并被非法使用,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隐私权、安全权、个人信息受保护权,同时危害了公共信息安全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定条件。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打击侵害消费者行为,省消委会决定就以上事件分别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其中,请求法院判令五邑家园及张某辉、谢某强等三被告承担共计17950元赔偿金;判令五被告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向消费者赔礼道歉,承担律师费及诉讼费用;判令新众拓、五邑家园两被告不得再非法获取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案件由江门市人民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单位,省消委会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律师团执行主任陈北元律师进行代理。目前,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系列案。

呼吁加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专项法律法规

我国已进入数字经济时代,随着信息技术广泛应用和互联网不断普及,数据化、网络化、智能化已经渗透至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个人信息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和作用性越来越大,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日益凸显。

省消委会表示,本次诉讼提出赔偿损失、停止侵害、公开道歉等诉求,正是希望借助司法审判,惩戒不法行为,提高违法成本,形成震慑效应,从源头上遏制任意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其次,希望借助此推动和引导广大消费者用好《民法典》这一法律武器,在个人信息权益遭受侵害时敢于维权、善于维权,更好保护个人信息权益。

省消委会呼吁,各有关部门和组织不断加强对个人信息权益及公共信息安全的重视,增强协同监管和社会共治;进一步加快和强化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加快出台专项法律法规,明确个人信息保护权利义务,拓宽保护范围,厘清法律边界,为公众创造更安全放心的信息使用环境。

链接:《民法典》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编总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四编人格权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四编人格权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第六项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四编人格权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四编人格权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第四编人格权 第一千零三十八条

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编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文/南方日报·新花城记者:何颖思 通讯员:粤消宣

大洋网讯 3月17日,记者从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消委会”)获悉,省消委会就五被告在经营活动中违法收集、买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代表消费者向法院分别提起三宗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提出赔偿损失、停止侵害、公开道歉等诉求

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期间,广东省消委会了解到,江门市蓬江区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张某辉、谢某强、江某权、江门市蓬江区五邑家园装饰设计中心(以下简称“五邑家园”)经营者聂某、江门市新众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众拓”)股东伍某及谭某等人,通过买卖交换等方式非法获取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合计25406条,涉案总金额37050元,其中五邑家园及张某辉、谢某强等三被告从中获利合计17950元。省消委会根据蓬江区检察院调查情况,分析认为:五被告未经他人许可,非法收集个人信息并用于推销业务、转手买卖、经营牟利,造成大量个人信息泄露并被非法使用,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隐私权、安全权、个人信息受保护权,同时危害了公共信息安全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定条件。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打击侵害消费者行为,省消委会决定就以上事件分别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其中,请求法院判令五邑家园及张某辉、谢某强等三被告承担共计17950元赔偿金;判令五被告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向消费者赔礼道歉,承担律师费及诉讼费用;判令新众拓、五邑家园两被告不得再非法获取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案件由江门市人民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单位,省消委会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律师团执行主任陈北元律师进行代理。目前,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系列案。

呼吁加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专项法律法规

我国已进入数字经济时代,随着信息技术广泛应用和互联网不断普及,数据化、网络化、智能化已经渗透至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个人信息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和作用性越来越大,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日益凸显。

省消委会表示,本次诉讼提出赔偿损失、停止侵害、公开道歉等诉求,正是希望借助司法审判,惩戒不法行为,提高违法成本,形成震慑效应,从源头上遏制任意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其次,希望借助此推动和引导广大消费者用好《民法典》这一法律武器,在个人信息权益遭受侵害时敢于维权、善于维权,更好保护个人信息权益。

省消委会呼吁,各有关部门和组织不断加强对个人信息权益及公共信息安全的重视,增强协同监管和社会共治;进一步加快和强化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加快出台专项法律法规,明确个人信息保护权利义务,拓宽保护范围,厘清法律边界,为公众创造更安全放心的信息使用环境。

链接:《民法典》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编总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四编人格权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四编人格权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第六项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四编人格权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四编人格权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第四编人格权 第一千零三十八条

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编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文/南方日报·新花城记者:何颖思 通讯员:粤消宣

姓 名:
邮箱
留 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