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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两险”正式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现有缴费渠道基本不变

发布时间:2019/01/02 新闻 浏览:766

本月起,在维持职工五险及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收基础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城乡‘两险’”)也正式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2日记者获悉,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等三部门确定了“社保登记、税务征收”的办费流程,城乡居民已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扣款协议的,不需要再次签订扣款协议。
办费流程:“社保登记、税务征收”
2018年出台的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当年9月,广东省明确在维持由税务部门承担广东省企业职工五险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费征收职责不变的基础上,从2019年1月1日起,按照平稳有序、分工协作、征管高效、服务便民的原则,将城乡“两险”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医疗保障局正式发布了《关于税务机关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公告》(简称《公告》)。
《公告》明确,从2019年1月1日起,城乡“两险”的征收由税务机关负责。由于各地关于城乡“两险”征期规定不一,对征期跨年的城乡两险,由各市税务机关与同级社保经办机构商定划转时间,原则要求在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从便利城乡居民办理业务,避免“多头跑”的角度出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等三部门以“平稳有序、便民利民,基本不改变参保人现有缴费渠道和服务”为原则确定了“社保登记、税务征收”的办费流程,其中明确城乡居民继续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申报缴费档次、金额以及扣款账户信息等业务。
已签扣款协议的不用再签
城乡居民已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扣款协议的,不需要再次签订扣款协议,直接由税务机关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有效扣款账户信息完成与商业银行的转签;缴费人需要新签订或者变更协议的,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居民未签订扣款协议的,可通过银行缴款、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聚合支付、门前缴费等多渠道完成缴费工作,目的是让缴费人不跑腿或少跑腿。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医疗保障局配套出台了《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简称《办法》),明确各征收环节的部门职责和具体程序。其中,社保经办机构主要负责参保登记,缴费核定、变更、注销,采集缴费人银行账户信息,将基金收入划解至财政专户,记账,退费办理,以及向财政部门申请政府补贴。
税务机关主要负责城乡“两险”的征收、委托代征,将已征收的费款划入社保经办机构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专户,票证开具,报表编制,退费受理、缴费查询。
《办法》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和社保经办机构以“便民利民,基本不改变参保人现有缴费渠道和服务”为原则做好贯彻落实,目的是既要确保城乡“两险”的顺利征收,又要不改变缴费人原有的业务办理做法,实现不跑腿或者少跑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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