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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拟补助新能源汽车 制定细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19/08/03 汽车 浏览:560

记者昨天从江门市发改局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江门市实际情况,江门市发改局拟出台《江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实施细则(2016-2020)》。目前,江门市发改局正就该细则的制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记者从江门市发改局公布的《江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实施细则(2016-2020)》(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了解到,此次补贴对象为2016~2020年在广东省(不含深圳市)购买或直接向生产厂家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补贴产品为初次注册登记且登记地在江门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根据《征求意见稿》,此次补贴将全市采用统一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标准。具体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新能源汽车地方购车补贴额(地方各级财政购车补贴总和,以下简称“地方补贴”)不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以下简称“国家补贴”)的100%。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能源公交客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地方补贴标准不超过国家补贴的50%。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25日,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除新能源公交客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地方补贴标准不超过国家补贴的50%。2019年6月26日及以后,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除新能源公交客车和燃料电池汽车)不予补助。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各级财政补贴资金单车的补贴总额(国家补贴加地方补贴),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国家补贴+地方补贴+消费者支付金额)的60%。
此外,《征求意见稿》也规定,领取新能源汽车补贴,须满足相关条件:包括车辆应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在江门市初次登记注册且未过户到初次注册地以外地区,注册地与申报地一致。生产厂商或经销商已完成车辆销售、开具发票,消费者完成车辆上牌,2017年及以后年度注册的车辆已安装车载终端等远程监控设备,并按规定接入政府或生产企业建立的监控平台以及车辆须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等。
提交意见方式
相关意见和建议可以在8月12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到江门市发改局: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江门市白沙大道西1号1幢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产业发展科。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mfgjcyk@163.com。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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