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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他人商业秘密且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两被告人被判赔五百万并处刑罚

发布时间:2021/04/26 财经 浏览:351

大洋网讯 25日下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起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典型案例。蒋某绍、郭某兰无视国法,违反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失在250万元以上,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法院判决生效后,两人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为此,两被告人最终被法院被判赔五百万并处刑罚。

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蒋某绍、郭某兰原为三来一补厂某讯厂的员工。蒋某绍离职前任五金部工模主任,负责开发、设计、保管所有产品的模具及图纸资料。郭某兰离职前任采购部经理,负责某迅厂客户资料、掌握所有客户与公司货款的结算方式等。蒋某绍与同案犯杨某从某迅厂离职前成立某金公司,组织郭某兰等人生产销售与某讯厂同类型产品。后某讯厂及其投资者某讯公司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某金公司、杨某、唐文忠以及蒋某绍、郭某兰侵害其商业秘密。

后经法院审理,认定上述被告侵犯了某讯厂、某讯公司的商业秘密,并判令上述被告停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赔偿损失。判决生效后,杨某、蒋某绍等人仍未停止侵犯某讯厂、某讯公司的商业秘密。并以他人名义注册成立某佐公司,将某金公司的设备、员工等转移至某佐公司,以某佐公司的名义继续生产、经营同类商品。

后法院执行人员到原某金公司厂址即某佐公司依法执行判决,遭到阻挠,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执行人员再次到某佐公司执行时,发现该公司资产已被转移,故将案件移送公安立案侦查,后蒋某绍、郭某兰被捉获。

法院判决:两被告人被判赔五百万并处刑罚

法院认为,蒋某绍、郭某兰无视国法,违反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失在250万元以上,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蒋某绍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故判决被告人蒋某绍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万元;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被告人郭某兰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

典型意义:

商业秘密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企业都会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防止外泄。劳动者在工作中接触到企业的商业秘密时,应当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违反约定和企业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进行获利的,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劳动者辞职后,仍然需要承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劳动者辞职后并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的,不单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若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被告人先前曾因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已被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人在败诉后仍继续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故被提起公诉。

本案充分体现了知产案件民刑交叉的问题,以及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重叠时的处理问题,展现了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审判工作的特点。在先民事案件已对商业秘密进行了认定,本案则根据查明的事实适用相同标准认定了商业秘密,并认定了权利人的相应损失,有效打击了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通过本案审判,展现出我国对商业秘密上民事和刑事的双重保护,能够充分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并对犯罪分子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链接: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蒋某绍、郭某兰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罪的案例,将会为我们敲响警钟。

文/南方日报·新花城记者:刘满元 通讯员:袁小燕

大洋网讯 25日下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起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典型案例。蒋某绍、郭某兰无视国法,违反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失在250万元以上,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法院判决生效后,两人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为此,两被告人最终被法院被判赔五百万并处刑罚。

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蒋某绍、郭某兰原为三来一补厂某讯厂的员工。蒋某绍离职前任五金部工模主任,负责开发、设计、保管所有产品的模具及图纸资料。郭某兰离职前任采购部经理,负责某迅厂客户资料、掌握所有客户与公司货款的结算方式等。蒋某绍与同案犯杨某从某迅厂离职前成立某金公司,组织郭某兰等人生产销售与某讯厂同类型产品。后某讯厂及其投资者某讯公司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某金公司、杨某、唐文忠以及蒋某绍、郭某兰侵害其商业秘密。

后经法院审理,认定上述被告侵犯了某讯厂、某讯公司的商业秘密,并判令上述被告停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赔偿损失。判决生效后,杨某、蒋某绍等人仍未停止侵犯某讯厂、某讯公司的商业秘密。并以他人名义注册成立某佐公司,将某金公司的设备、员工等转移至某佐公司,以某佐公司的名义继续生产、经营同类商品。

后法院执行人员到原某金公司厂址即某佐公司依法执行判决,遭到阻挠,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执行人员再次到某佐公司执行时,发现该公司资产已被转移,故将案件移送公安立案侦查,后蒋某绍、郭某兰被捉获。

法院判决:两被告人被判赔五百万并处刑罚

法院认为,蒋某绍、郭某兰无视国法,违反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失在250万元以上,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蒋某绍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故判决被告人蒋某绍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万元;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被告人郭某兰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

典型意义:

商业秘密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企业都会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防止外泄。劳动者在工作中接触到企业的商业秘密时,应当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违反约定和企业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进行获利的,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劳动者辞职后,仍然需要承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劳动者辞职后并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的,不单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若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被告人先前曾因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已被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人在败诉后仍继续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故被提起公诉。

本案充分体现了知产案件民刑交叉的问题,以及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重叠时的处理问题,展现了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审判工作的特点。在先民事案件已对商业秘密进行了认定,本案则根据查明的事实适用相同标准认定了商业秘密,并认定了权利人的相应损失,有效打击了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通过本案审判,展现出我国对商业秘密上民事和刑事的双重保护,能够充分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并对犯罪分子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链接: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蒋某绍、郭某兰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罪的案例,将会为我们敲响警钟。

文/南方日报·新花城记者:刘满元 通讯员:袁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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