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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非户籍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已于8月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1/08/10 新闻 浏览:359
从8月开始,《佛山市非户籍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规定,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实行非本市户籍人口居住信息报送制度,未提供个人信息的非本市户籍人口,居所报送人(房东、中介、用人单位等)不得为其提供居所。非本市户籍人口未按规定向居所报送人提供个人信息,居所报送人虚假报送非本市户籍人口居住信息、为未提供个人信息的非本市户籍人口提供居所等情况将会面临处罚。
提供个人信息方可入住
条例规定,非佛山市户籍人口应当按照《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申报居住登记,提供居所的单位或者个人作为居所报送人,应当报送非本市户籍人口居住信息。
非本市户籍人口需向居所报送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同时提供居所地址、类型和入住、搬离时间等信息。
未提供个人信息的非本市户籍人口,居所报送人不得为其提供居所。
对于居住报送人及其报送信息的时限,条例亦作出详细规定。
通过公安信息化平台报送
居所报送人可通过公安机关、服务管理机构提供的信息化自助申报平台报送非本市户籍人口居住信息,也可以到非本市户籍人口居住地镇、街道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行政服务窗口办理。
公安机关、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拓宽非本市户籍人口居住登记信息的申报、采集、核对方式,运用移动终端、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以及其他便捷途径为居所报送人报送非本市户籍人口居住信息,非本市户籍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申领居住证以及查询相关信息提供便利。
村(居)民委员会管辖区域内的非本市户籍人口居住人数在2000人以上的,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派驻协助管理非本市户籍人口的人员,设置对外服务窗口,开展非本市户籍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的日常工作。同时,非本市户籍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办理单位不得收取费用。
居所报送人报送的非本市户籍人口居住信息,经受理机构工作人员核实后,录入居住登记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视为非本市户籍人口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
不按规定报送将面临处罚
条例还列明了相关的罚则。
非本市户籍人口方面,未按照规定向居所报送人提供个人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向居所报送人提供虚假个人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00元罚款。
居所报送人方面,虚假报送非本市户籍人口居住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按照虚假报送居住信息人数每人1000元处以罚款;居所为用人单位宿舍,居所报送人未按照规定报送非本市户籍人口居住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未报送人数每人500元处以罚款。此外,居所报送人为未提供个人信息的非本市户籍人口提供居所的,由公安机关处500元罚款。
条例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获悉的非本市户籍人口居住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违反此规定的,将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佛山市内实行非本市户籍人口居住信息报送制度,未提供个人信息的非本市户籍人口,居所报送人不得为其提供居所
●居所报送人制度
非本市户籍人口居所为出租房屋的,房屋出租人为居所报送人;存在承包经营、转租或者受委托代管等情形的,承包经营、转租或者受委托代管(含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等实际管理人为居所报送人。
这两类居所报送人应当在非本市户籍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其基本情况,并分别在非本市户籍人口入住和搬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送其居住信息。
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的出租房屋,居所报送人则应当分别在非本市户籍人口入住和搬离时即时报送其居住信息。
非本市户籍人口居所为用人单位宿舍的,用人单位为居所报送人;居所为本人或者直系亲属自购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为居所报送人。
这两类居所报送人应当分别在非本市户籍人口入住和搬离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其居住信息。
对连续居住时间不满15日的非本市户籍人口,居所报送人可以不报送其居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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