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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蔡卫平建议:加强公民涉疫个人信息保护 严惩网络暴力
发布时间:2021/02/28 新闻 浏览:437
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国家临床重点专科(感染性疾病科)首席专家蔡卫平今年重点关注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中公民信息保护的问题。他建议合法采集、公开个人信息,合理使用涉疫个人信息,全国统一流调采集数据和信息公开模式,严格保密纪律,严惩网络暴力,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加入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及个人信息被泄露的处罚条款。

蔡卫平提出,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入常态化后,我国采取对新冠肺炎患者或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以及与其接触的人群进行隔离的策略来防止新冠肺炎病毒扩散。
“为了尽早并且最大限度地发现上述人群,各地都对采集到的流行病学数据进行公开。为了配合疫情防控,各种公共场所也在大量检查健康码、身份证、行程轨迹信息,甚至人脸识别。各个部门在调查、收集、统计以及公开发布疫情信息的过程中,必然涉及敏感的公民个人信息,甚至是隐私信息。”蔡卫平提出,一些原本只是疾控部门和与之相关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所掌握的信息被公开,网上对公开信息患者的舆论暴力也随处可见,对患者造成二次伤害,直接引发群众质疑流调信息安全性、合法性,也造成被调查人员一定程度的疑虑。

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中,涉疫个人信息需要妥善保护。南方日报全媒体记者苏俊杰摄(资料图片)
蔡卫平查阅了有关法律法规,征求了多位法律专家的意见,提出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加强公民信息保护的建议。
第一,合法采集、公开个人信息。他指出,对于传染病的调查,《传染病防治法》仅授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其他机构或组织需要配合上述机构采集相关信息必须获得委托权,否则无权采集。针对患者或无症状感染者的个人信息公开不得违反《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规定,行踪信息属于受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查验个人行踪信息后只需显示不同颜色码以供识别,不应显示14天内到达或途经的地区。商业性机构不应当自行采集个人信息,而是通过查验当地政府的健康码即可,不应当要求进入者填写纸质个人信息。如有监控,应当明确在显眼处告知。公共场所采集到的个人信息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保存和使用。
第二,全国统一流调采集数据和信息公开模式。流调数据按照有限采集、不歧视、简便的原则。所有数据仅限于有助于疫情防控需要,不能无限采集。建议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计一个全国统一的流调数据采集表,以最简便的方式采集,减少工作人员工作量和被采集人照成的不便。针对患者或无症状感染者的信息公开不能有指向一个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的信息;也不能有地域、性别、民族、职业的具体描述,减少相应的歧视。建议全国统一信息公开模版,各地发布的信息基本一致。
第三,合理使用涉疫个人信息。涉疫信息仅限于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用于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以及其他防控工作,不得滥用。
第四,严格保密纪律。对参与疫情信息采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开展相关法律和规章的学习教育,签署保密协议,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如发生泄密事件应对相关个人进行严厉处罚。有关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被侵犯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
第五,严惩网络暴力。在网络散布、传播个人隐私信息,须承担民事责任。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予以治安处罚。网络管理者需要及时管控,防止信息快速扩散。
第六,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加入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在第二十五条“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后面加入“强调个人信息保护”。在第五章法律责任中增加因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收集到的自然人隐私和个人信息被泄露的处罚条款。
文/南方日报全媒体记者伍仞
图/南方日报全媒体记者 骆昌威 (署名除外)
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国家临床重点专科(感染性疾病科)首席专家蔡卫平今年重点关注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中公民信息保护的问题。他建议合法采集、公开个人信息,合理使用涉疫个人信息,全国统一流调采集数据和信息公开模式,严格保密纪律,严惩网络暴力,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加入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及个人信息被泄露的处罚条款。

蔡卫平提出,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入常态化后,我国采取对新冠肺炎患者或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以及与其接触的人群进行隔离的策略来防止新冠肺炎病毒扩散。
“为了尽早并且最大限度地发现上述人群,各地都对采集到的流行病学数据进行公开。为了配合疫情防控,各种公共场所也在大量检查健康码、身份证、行程轨迹信息,甚至人脸识别。各个部门在调查、收集、统计以及公开发布疫情信息的过程中,必然涉及敏感的公民个人信息,甚至是隐私信息。”蔡卫平提出,一些原本只是疾控部门和与之相关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所掌握的信息被公开,网上对公开信息患者的舆论暴力也随处可见,对患者造成二次伤害,直接引发群众质疑流调信息安全性、合法性,也造成被调查人员一定程度的疑虑。

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中,涉疫个人信息需要妥善保护。南方日报全媒体记者苏俊杰摄(资料图片)
蔡卫平查阅了有关法律法规,征求了多位法律专家的意见,提出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加强公民信息保护的建议。
第一,合法采集、公开个人信息。他指出,对于传染病的调查,《传染病防治法》仅授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其他机构或组织需要配合上述机构采集相关信息必须获得委托权,否则无权采集。针对患者或无症状感染者的个人信息公开不得违反《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规定,行踪信息属于受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查验个人行踪信息后只需显示不同颜色码以供识别,不应显示14天内到达或途经的地区。商业性机构不应当自行采集个人信息,而是通过查验当地政府的健康码即可,不应当要求进入者填写纸质个人信息。如有监控,应当明确在显眼处告知。公共场所采集到的个人信息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保存和使用。
第二,全国统一流调采集数据和信息公开模式。流调数据按照有限采集、不歧视、简便的原则。所有数据仅限于有助于疫情防控需要,不能无限采集。建议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计一个全国统一的流调数据采集表,以最简便的方式采集,减少工作人员工作量和被采集人照成的不便。针对患者或无症状感染者的信息公开不能有指向一个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的信息;也不能有地域、性别、民族、职业的具体描述,减少相应的歧视。建议全国统一信息公开模版,各地发布的信息基本一致。
第三,合理使用涉疫个人信息。涉疫信息仅限于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用于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以及其他防控工作,不得滥用。
第四,严格保密纪律。对参与疫情信息采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开展相关法律和规章的学习教育,签署保密协议,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如发生泄密事件应对相关个人进行严厉处罚。有关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被侵犯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
第五,严惩网络暴力。在网络散布、传播个人隐私信息,须承担民事责任。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予以治安处罚。网络管理者需要及时管控,防止信息快速扩散。
第六,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加入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在第二十五条“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后面加入“强调个人信息保护”。在第五章法律责任中增加因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收集到的自然人隐私和个人信息被泄露的处罚条款。
文/南方日报全媒体记者伍仞
图/南方日报全媒体记者 骆昌威 (署名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