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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黄埔区推出“规划资源10条” 灵活高效促进城市更新

发布时间:2020/07/21 新闻 浏览:15579

为推动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助推城市更新项目“快拆快批快建”,近日,广州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黄埔区分局围绕该区《决胜三年完成旧村拆迁攻坚任务行动方案(2020-2022)》,从加大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改革力度、保障推动城市更新工作角度,制定了《广州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黄埔区分局关于推动城市更新工作的若干措施》(共10条,简称“规划资源10条”),已经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即将印发实施。

该局结合创建省“三旧”改造改革创新试点和国家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实验区的政策优势,在快拆、快批、快建上突破常规,革故鼎新,进一步推动审批“流程再造”,简流程、减资料、压时间,建立绿色审批通道,对更新项目实行容缺审批、信任审批、简化审批,打通政策传导“最后一公里”。

看点一:用地更保障

在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及城市开发边界线前提和一定条件下,允许以街镇为单元对规划建设用地布局进行腾挪局部调整,在空间刚性管控的同时,进一步增加制度弹性,更灵活适应改造项目需要。

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向城市更新项目倾斜分配,每年安排不少于30%“增减挂”结余建设用地指标,专门用于支持旧改项目,“专款专用”。

用于旧改项目的“增减挂”结余建设用地指标改由城市更新部门直接负责统筹使用,结合各改造项目进度需求,力争将“好钢用在刀刃上”。

看点二:审批更简便

扩大容缺信任范围。在原已开展的信任承诺制审批事项基础上,又增加了一批事项,如:承诺后先行使用土地、容缺审批临时用地等。

简化优化审批程序。进一步简化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的行政审批要求,如: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未完成可先行受理审查设计方案和规划报建;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采伐无需再申请采伐许可证(名木古树除外);申请土地供应时免予提供用地结案函;非重要工程的建筑平面和剖面、非市政管网的管线综合设计方案均可免于规划审批……由此进一步缩减了审批环节,降低了申办门槛,简化了办事要求,能够更大限度为旧改项目动工建设压缩前期审批时间。

看点三:实施更灵活

在不突破融资区总建设量的情况下,允许灵活调整改造分期。

允许安置区及公共服务设施分期、分栋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即规划验收),解决以往因个别拆迁未完成而影响整个安置区建设问题,争取建设一栋,交付一栋,让安置住户能够尽快回迁。

“规划资源10条”是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作在城市更新改造领域的职能、机制、程序优化创新,十条措施贯穿城市更新改造工作的全链条、全领域,既有对现有做法的优化提升,也不乏大胆突破的改革创新,将在此前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已出台的“城市更新10条”基础上,进一步为该区已全面启动的城市更新改造工作加力提速。同时,“规划资源10条”也是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省级营商环境改革实验区”及“广东省‘三旧’改造改革创新试点区”又一项制度创新,将以城市更新改造领域为试点突破,为下一步建设工程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向纵深发展提供积极探索。

(注:文中条款以正式印发为准)

广州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黄埔区分局关于推动

城市更新工作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实现老城市新活力,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快拆快批快建”的工作要求,助力三年任务两年完成,在坚持“规划统筹、总量平衡、分步实施”的原则下,现制定推动城市更新工作的若干工作措施如下:

一、在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以及城市开发边界线调整的情况下,允许以街镇为单元,按照“街镇统筹、总量平衡、增减挂钩”原则,对土规进行腾挪调整。

二、在建设总量不增加、保障安置区、公共基础设施总量不减少的前提下,对于旧改项目分期调整、商业和居住置换等情形,允许通过控规修正方式进行调整。

三、加强与省、市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并倾斜照顾城市更新项目用地需求。同时,每年安排不少于30%增减挂结余指标专项用于旧改项目,由更新部门统筹。

四、街镇书面承诺六个月内补齐征地手续资料且区政府出具征地结论性意见的,或使用增减挂结余指标且建新方案获批的,允许先行用地。

不占用两区三线、生态公益林且用地单位出具六个月内补齐申请资料书面承诺的,允许容缺审批临时用地。

五、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无需申请采伐许可证,涉及名木古树的除外。

六、改造实施方案经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二级会议审议通过、未纳入在编控规的城市更新项目(更新单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草案经更新部门专家预审通过后,可直接办理设计方案审查或规划报建、基坑开挖等手续,免予申请地块规划条件。申请土地供应时免予提供用地结案函。

七、在不突破融资区总建设量的情况下,允许灵活调整分期。

因改造主体自身原因,导致分期调整且打破原更新方案资金平衡的,改造主体需重新编制资金平衡方案。根据更新部门提供的更新指标开展后续土地供应工作。

因改造主体自身原因,更新方案获批两年仍未启动建设的,按申请出让时点的政策与标准重新核定土地出让金。

八、免予审查建筑工程平面及剖面(公共服务设施除外),免予审查建筑工程外立面(临城市主干道除外),免予审查改造范围内的管线综合设计方案(市政管网除外)。

九、安置区、公共服务设施可分期分栋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建设一栋,交付一栋。

十、未按期兑现本措施相关承诺的,按照国家、省、市及区相关部门有关规定和承诺内容进行处理。

本措施从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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