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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类人可买南沙共有产权房

发布时间:2019/10/30 新闻 浏览:498

南沙首批共有产权房待出售,价格、占比、上市流通限制成为众人关注的问题。《广州南沙新区试点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正式印发。按照规定,购房人自核准产权登记之日起满8年的,可以采用外循环的方式,向南沙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交上市申请,改变住房原本的共有产权性质,转变为商品住房。
上市流转有限制时间
根据《广州南沙新区试点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南沙共有产权住房上市流转的限制时间有两个。第一条时间线是5年。在购房人自核准产权登记之日起未满5年的,不允许上市退出,由于种种原因确实需要退出或者被腾退的,由受委托的区属国有企业回购购房人的产权份额。在购房人自核准产权登记之日起满5年但未满8年的,可以采用内循环的方式(即转让给其他同样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实现流转退出,保留共有产权住房的性质。第二条时间线是8年,在购房人自核准产权登记之日起满8年的,购房人可采用外循环的方式,按《实施细则》外循环流转有关规定,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交上市申请,改变住房原本的共有产权性质,转变为商品住房。如果购房人转让的价格明显偏低(低于同类住房市场价格80%),则受委托的区属国有企业将行使优先购买权,按所报转让价格购买原购房人的产权份额。
共有产权房怎样确定价格?
南沙区共有产权住房分为面向本区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和面向区域内重点发展领域紧缺型人才、港澳青年供应的共有产权人才住房两类。
共有产权住房的销售价格是怎样确定的呢?据南沙区有关方面介绍,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以第三方独立专业评估机构根据房源推出时点的市场情况进行评估,按照低于销售时点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原则,综合房屋的楼层、朝向、面积、景观等因素设定“一房一价”,并在销售前按程序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剩余房源再次销售时,需要根据销售时点的市场价格情况重新确定销售价格。
此外,《实施细则》还对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的产权份额确定。购房人的产权份额是按照拟实际出资额(含抵押贷款本金部分)占所购买共有产权住房评估价格的比例确定,原则上购房人产权份额应超过百分之五十,但不得高于百分之八十。这一比例应该在签订认购书时就要定下来,也就是说,同一个楼盘,不同的家庭所占产权份额可以是不同的,购房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支付能力确定购买的产权份额。
如果违约使用共有产权住房会有什么后果呢?按照规定,购房人违反约定私自出租房屋的,南沙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应责令其停止出租行为,并追缴归属非法所得;违规破坏性使用房屋,造成房屋损坏,影响自身及邻里住用安全的,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应责令其出资修缮房屋,恢复使用条件,确保住用安全,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拒不改正,或改正措施不得力的,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可责令其腾退住房,禁止其10年内再次申请本区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违规出售出租房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也会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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