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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收费55元/课时!佛山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公布
发布时间:2022/01/11 教育 浏览:304
记者从佛山市发站和改革局网站获悉,昨天和今天,该网站连发三份文件,关乎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收费、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等高关注度话题。相关部门明确,义务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最高为55元/课时。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教育局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佛山市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
佛发改价费〔2021〕18号
各区发展和改革局、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佛山市各线下学科类培训机构:
根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1〕2391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佛山市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价范围
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经省政府授权,由市政府制定本市登记注册的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参照执行。学科类范围包括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和生物学科。
二、收费标准
佛山市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基准收费标准如下:
单位:元/课时/人次
备注:
1.课时时长标准为45分钟,实际时长不一样的,按时长比例折算收费标准。
2.上述收费标准为线下开展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已包含培训材料费等。培训机构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基准收费标准的10%,下浮不限。
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参照执行。
培训机构要按要求向社会公示具体的收费标准。
三、执行时间
本收费标准自2022年春季学期起执行。执行期间,国家和省对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教育局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9日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等3部门关于佛山市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等3部门关于佛山市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出台的背景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明确要求:坚持校外培训公益性属性,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科学合理确定计价办法,明确收费标准,坚决遏制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教育部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279号),明确要求: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制定,或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由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各地制定的浮动幅度,上浮不得超过10%,下浮可不限;各地要于2021年底前出台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政府指导价管理政策。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1〕2391号)明确,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制定;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由省政府授权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关于适用范围
《通知》适用于我市辖区范围内,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举办的线下学科类培训机构。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参照执行。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3号),学科类范围包括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和生物学科。
三、关于班型和收费标准
根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1〕2391号),线下学科类培训班型分为:10人及以下、11-20人、21-30人、31人及以上四种类型。
根据政策要求,在成本调查和测算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当前收费水平、学生家庭承受能力、我市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珠三角其他地市校外培训收费水平等,确定我市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基准收费标准为:10人及以下班型为55元/课时·人次,11-20人班型为45元/课时·人次,21-30人班型为40元/课时·人次,31人及以上班型为30元/课时·人次。
各培训机构可按基准收费标准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限的原则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基准收费标准以45分钟为标准课程时长,实际时长不一样的,按比例折算。
收费标准已包含培训材料费,培训机构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四、关于实施时间
自2022年春季学期起开始执行。2022年春季学期以我市教育部门公布的春季学期开学时间为准。
五、相关要求
根据《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等3部门转发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佛发改价费函〔2021〕48号)等文件要求:
(一)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政府制定的培训收费标准,不得在培训费外另行收取(包括培训资料费)其他费用。
(二)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应通过网站、收费场所、线上应用程序、公开媒体等途径,将学科类校外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信息提前向社会公开。
(三)校外培训机构要按要求将招生简章、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资料,连同上一年度收入、成本、利润以及关联交易、政策执行等情况,于每年6月底前分别报送给属地教育、发展改革和市场监管部门。
六、投诉渠道
校外培训机构若有不按政府指导价收费,不按要求公示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标准等信息的行为,市民可拨打电话12345、12315进行投诉。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教育局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我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定价管理的通知》全文
各区发展改革局、教育局、市场监管局,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现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含2021年6月9日前已筹建的新设立学校)收费定价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定价项目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纳入政府定价管理,执行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课后服务费按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政府定价项目受理时间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申请调整(制定)的学费、住宿费原则上在秋季新学期执行。现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申请调整收费的,需在当年1月20日前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经教育部门审核同意并盖章的书面申请;新设立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申请定价的,需在当年2月20日前提交经教育部门审核同意并盖章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
三、定价所需材料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如需调升学费、住宿费至少执行现行标准两年以上(含两年),并向管辖的发展改革部门书面提出调整(制定)收费标准申请,书面申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校基本情况;
(二)现行的收费标准及执行时间,拟调整的收费标准、调整幅度;调整的依据和理由,包括近三年的收支情况(新设立学校除外),相关成本测算情况;
(三)拟调整(制定)的收费标准对社会、学校和学生家长的影响分析。
四、审核批复流程
(一)资料初审。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调整(制定)收费标准的书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核,符合受理条件且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符合受理条件但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发展改革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学校,申请学校在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补齐相关资料后予以受理,超出5个工作日未予补齐不予受理;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退件。
(二)成本监审。发展改革部门受理申请后,对学校发出成本监审通知书,按要求开展成本监审工作,申请学校需配合提供真实、有效的财务资料。
(三)审核批复。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成本监审结论,提出收费标准调整(调高或调低)方案,按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批复申请学校,并向社会公布。
五、完善定价机制
(一)做好定价成本监审调查。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调整收费的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教育培养成本核定工作若干注意事项》,认真组织对学校成本进行核查,做好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核定。对与学校教育培养行为无关或另外收费项目的费用及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的费用不得计入教育培养成本。对新设立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申请制定收费标准的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对学校成本进行调查和测算。
(二)组织定期成本监审。从2022年起各区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对辖区内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进行定期成本监审,定期成本监审学校的比例原则上不少于10%,监审重点是家长反映大、收费高、办学质量差或学费标准执行已超过3个学年的学校,并按照定期成本监审的结果据实调整收费标准。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对各区定期成本监审情况进行抽检。
(三)校核新设立学校收费标准。新设立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标准执行满2年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对其进行成本监审,并根据成本监审情况对原收费标准进行校核调整。
六、加强收费监管
(一)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落实国家、省、市的教育收费管理规定,严禁自行设立收费项目和违反规定提高收费标准。
(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及其举办者不得以赞助费等名目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
(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举办重点班(包括以特长班、特色班、快慢班、尖子班、兴趣班和“奥赛”班、国际班等名义的变相重点班),并不得以此名义收取费用或通过第三方机构进行收费。
(四)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基于国家课程标准自主开设的特色课程,应当报所在区教育部门备案,所需费用包含在学费中,学校不得另行收费,也不得通过第三方机构收取。
(五)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在招生报名开始前不少于30天,通过公示栏、公示墙、校园网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有关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内容,同时在招生简章中注明,并随录取通知书寄送。
(六)市场监管部门、教育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的监督,联合开展专项检查,对学校的非营利性、关联交易、收费行为等进行核查,促使学校按规定收费。
(七)市场监管部门、教育部门按职能严肃查处学校不执行政府定价、变相收费、收费公示执行不到位以及违规收费、乱收费等情况,并对典型案例进行通报,纳入信用体系黑名单,确保收费政策规定执行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国家和省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教育局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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