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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轩尼诗”“人头马”卖了6百多万元,7人被起诉

发布时间:2021/04/20 商业 浏览:348

大洋网讯 记者今天获悉,清远一宗生产销售假冒洋酒案开庭审理,七名被告被判有期徒刑二年至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至四百万。

2016年至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王某生出资伙同王某华、王某兵、王某强在网上购买了封口机、灌装机、激光打码机、胶糖色素等制假酒材料,并从饭店收购了轩尼诗、马爹利、人头马等各类洋酒空瓶等配件,在租用的英德市英城街道某车库内生产假酒。

他们通过购买20元一斤的阿尔格白兰地,按照一定比例勾兑马爹利、轩尼诗、人头马等品牌洋酒,并根据不同洋酒的味道、颜色添加焦糖色素、桂圆水等进行调配,后将加工生产出来的假酒灌装到其回收品牌酒瓶中并打码装入洋酒盒。

假酒生产出来后,他们分别推销给英德市、阳山县等地的洋酒销售商,销售的金额共计6533682元。

案发后,英德市公安局在王某生等人的住所、仓库扣押到大量假冒名牌洋酒,以及回收到的品牌空酒瓶。而在英德、阳山等地的销售商刘某波、刘某滨、刘某明,明知王某生等人销售的是以次充好的假酒,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进购了大量假酒用于销售牟利。

英德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生等四人使用国家标准GB/T11856中生产标准为二级(VS)等级的白兰地按照一定比例勾兑后,冒充国家标准GB/T11856中优级VSOP以上级别的轩尼诗、人头马等品牌的白兰地洋酒,并出售给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而销售商刘某波、刘某明、刘某滨明知上述洋酒是假酒,但为了牟利销售给他人,他们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处王某生等七人有期徒刑二年至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至四百万。

被告人王某生、刘某波、王某华、王某兵、刘某滨、刘某明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文/南方日报·新花城记者曹菁

大洋网讯 记者今天获悉,清远一宗生产销售假冒洋酒案开庭审理,七名被告被判有期徒刑二年至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至四百万。

2016年至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王某生出资伙同王某华、王某兵、王某强在网上购买了封口机、灌装机、激光打码机、胶糖色素等制假酒材料,并从饭店收购了轩尼诗、马爹利、人头马等各类洋酒空瓶等配件,在租用的英德市英城街道某车库内生产假酒。

他们通过购买20元一斤的阿尔格白兰地,按照一定比例勾兑马爹利、轩尼诗、人头马等品牌洋酒,并根据不同洋酒的味道、颜色添加焦糖色素、桂圆水等进行调配,后将加工生产出来的假酒灌装到其回收品牌酒瓶中并打码装入洋酒盒。

假酒生产出来后,他们分别推销给英德市、阳山县等地的洋酒销售商,销售的金额共计6533682元。

案发后,英德市公安局在王某生等人的住所、仓库扣押到大量假冒名牌洋酒,以及回收到的品牌空酒瓶。而在英德、阳山等地的销售商刘某波、刘某滨、刘某明,明知王某生等人销售的是以次充好的假酒,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进购了大量假酒用于销售牟利。

英德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生等四人使用国家标准GB/T11856中生产标准为二级(VS)等级的白兰地按照一定比例勾兑后,冒充国家标准GB/T11856中优级VSOP以上级别的轩尼诗、人头马等品牌的白兰地洋酒,并出售给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而销售商刘某波、刘某明、刘某滨明知上述洋酒是假酒,但为了牟利销售给他人,他们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处王某生等七人有期徒刑二年至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至四百万。

被告人王某生、刘某波、王某华、王某兵、刘某滨、刘某明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文/南方日报·新花城记者曹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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