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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5月1日施行,垃圾处理有“法”管

发布时间:2021/03/31 商业 浏览:337

大洋网讯 《肇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落实工作,肇庆市人大常委会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条例的立法情况和落实安排。

据悉,该条例主要有四大亮点。

亮点一:以问题为导向,构建长效机制。针对肇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基础设施建设短板,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建立综合考评机制,督促职能部门依法履职。为有效整合监管力量,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了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和联合执法制度。条例第十二条还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认定标准,凡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人为管理责任人,对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管理责任人按不同区域性质做了具体规定;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了责任人应履行好指导、监督、劝阻、报告四项职责。

亮点二:从新技术、新科技手段的应用来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全链条管理工作。如在针对餐厨垃圾的监管,建立从生产、收集、运输、处理全过程的联单制度;在运输环节,条例明确规定运输生活垃圾的车辆安装生产作业在线系统,并接入市、县(市、区)两级行政主管部门监控系统,实现全程电子跟踪监管;在处理环节,条例规定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并与所在地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有效监测和治理污染物。

亮点三:条例着力破解生活垃圾设施建设容易产生的“邻避效应”,从制度上切实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如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了生态补偿制度,生活垃圾输出区域应当按照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量缴纳生态补偿费,生活补偿费主要用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周边环境改善、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等。

亮点四:在资源化利用方面予以创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较大件废弃品的预约上门或者指定投放的规定;针对年花年桔在节后大量堆积,造成资源浪费的情况,结合肇庆市近几年对年花年桔定时定点回收的良好经验,条例将此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条文,形成长效机制,确保执行效果。

文/南方日报·新花城记者:于敢勇 通讯员:黄伯光

图/南方日报·新花城记者:于敢勇

大洋网讯 《肇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落实工作,肇庆市人大常委会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条例的立法情况和落实安排。

据悉,该条例主要有四大亮点。

亮点一:以问题为导向,构建长效机制。针对肇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基础设施建设短板,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建立综合考评机制,督促职能部门依法履职。为有效整合监管力量,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了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和联合执法制度。条例第十二条还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认定标准,凡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人为管理责任人,对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管理责任人按不同区域性质做了具体规定;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了责任人应履行好指导、监督、劝阻、报告四项职责。

亮点二:从新技术、新科技手段的应用来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全链条管理工作。如在针对餐厨垃圾的监管,建立从生产、收集、运输、处理全过程的联单制度;在运输环节,条例明确规定运输生活垃圾的车辆安装生产作业在线系统,并接入市、县(市、区)两级行政主管部门监控系统,实现全程电子跟踪监管;在处理环节,条例规定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并与所在地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有效监测和治理污染物。

亮点三:条例着力破解生活垃圾设施建设容易产生的“邻避效应”,从制度上切实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如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了生态补偿制度,生活垃圾输出区域应当按照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量缴纳生态补偿费,生活补偿费主要用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周边环境改善、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等。

亮点四:在资源化利用方面予以创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较大件废弃品的预约上门或者指定投放的规定;针对年花年桔在节后大量堆积,造成资源浪费的情况,结合肇庆市近几年对年花年桔定时定点回收的良好经验,条例将此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条文,形成长效机制,确保执行效果。

文/南方日报·新花城记者:于敢勇 通讯员:黄伯光

图/南方日报·新花城记者:于敢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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